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完整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確實載明究依民法第1052條何項、款之規定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該當該法律依據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劉昆鑫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完整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確實載明究依民法第1052條何項、款之規定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該當該法律依據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