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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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21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凱被告謝群奕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信凱、謝群奕被訴侵入建築物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凱、謝群奕(下稱被告等2人)因侵入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等2人於本院訊問時、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91、180、224頁),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