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司壢簡調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壢簡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曲立嬋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
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
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同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曲立嬋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而聲請人屢次向其催收無果;而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74)及其上2232建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被繼
承人 曲亦正 所有,而被繼承人 曲亦政 於民國101年3月21日
死亡,系爭不動產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然經聲請人
查詢,被繼承人曲亦正之繼承人並無人辦理拋棄繼承,系爭
不動產卻於101年5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逕辦理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曲立恆 ,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
不動產。而相對人曲立嬋明知積欠聲請人款項未清償,應辦
卻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曲立恆,此舉實難排除意圖利用
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方式以逃避債務,致聲請人不能就該不
動產追償之可能。是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相對人曲立恆應就
系爭不動產於101年5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並由相對人曲立嬋及其他被繼承人曲亦正之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明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並未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經本院定期
聲請人補正表明,然屆期聲請人迄今未表明;且依系爭不動
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示以系爭不動產已分別於103年8月25
日、104年1月23日由設定義務人即所有權人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180萬元、48萬元之抵押權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聲請人之聲明已
難以實行;再者,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曲立嬋與其他繼承人
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將系爭不動產繼承登記予相對人曲
立恆,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惟此聲請人本應
依其他法律程序以為解決,而非未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即
認相對人曲立嬋確有意圖利用分割協議之方式以逃避債務,
而要求相對人曲立恆應塗銷繼承登記而與之為調解。綜上,
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屬不能調解或無調解之必要,爰
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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