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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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6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芬
張世忠
被 告 陳玲蘭
許敬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
複代理人 游聖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提出被
告陳玲蘭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迄今之信用卡消費紀錄,及民國八
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掛失信用卡申請補發之相關文件;被告則請說
明原告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所提出之被告陳玲蘭帳單消費明
細,是否為被告陳玲蘭持卡消費,及被告陳玲蘭有無收受原告寄
送之各月信用卡消費帳單。兩造皆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具狀
說明上開事項,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