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4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403號原告 許隆建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403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 許建隆 」應更正為「許隆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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