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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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異議人 周體晃
周甫科 周昭釧 周振興
周昭亮 周昭彰 周清光 周清隆 周宗達 周光輝 周松齡 周松潔 住○○○○○區○○路000巷00號 周水發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周會卿
周昭雄 周勝雄 周平吉 周辰雄
周俊民 周士勳
周志誠周信雄 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勇 (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蘭 (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偉 (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郁 (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英子周斌彥 之承受訴訟人)
周秀慧 (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端雅 (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幸樺 (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佳芬 周書安 周敬哲 陳婧姬 上列三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周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三、四、五項關於「 蔡文彬 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蔡文斌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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