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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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異議人 周體晃
周甫科 周昭釧 周振興
周昭亮 周昭彰 周清光 周清隆 周宗達 周光輝 周松齡 周松潔 住○○○○○區○○路000巷00號 周水發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周會卿
周昭雄 周勝雄 周平吉 周辰雄
周俊民 周士勳
周志誠 ( 周信雄 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勇 (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蘭 (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偉 (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郁 (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英子 ( 周斌彥 之承受訴訟人)
周秀慧 (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端雅 (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幸樺 (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佳芬 周書安 周敬哲 陳婧姬 上列三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周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三、四、五項關於「 蔡文彬 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蔡文斌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