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祥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祥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92年6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2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文祥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2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三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341號裁定,就竊盜及施用毒品罪部分減刑,再與強盜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8月確定,受刑人於92年6月18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4年11月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4月18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