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穎唯
(原名邱志偉)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35號、
102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共計參包(各淨重零點壹肆公克、貳點柒柒公克、零點零伍伍陸公克,驗餘各淨重零點壹參公克、貳點柒肆公克及零點零肆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穎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已於民國102年4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共計淨重2.9127公克),係查獲之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件扣案粉末1包(淨重0.14公克,驗餘淨重0.13公克)、粉塊狀1包(淨重2.77公克,驗餘淨2.74公克)及白色粉末
1包(淨重0.0556公克,驗餘淨重0.0427公克),確均含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節,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3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5月30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1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