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038號聲請人慶興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彥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之發票人為「 林洋 」,請具狀更正相對人。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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