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122號債權人 郭坤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福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本件利息自民國103年2月26日起算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如無,則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