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務人 李光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光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價單位。
二、債務人李光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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