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80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與債權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8年9月30日,到期日為99年6月6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34」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詎債務人竟於99年6月6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727,14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債務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