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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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80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核准更名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又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6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貸貸款金額300萬,並提供不動產設定(基隆市○○區○○路○號11樓),且另立相對人 陳添松 為連帶保證人,有借據可稽。
(三)上述貸款發生逾期未依約繳款時,債權人即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90年執恭字885號),並前揭不動產拍定後債權人尚有1,092,44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