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 沈台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28828-9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