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和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並無串供或逃亡之虞,又被告羈押期間,家中僅靠年邁且身體病痛之父親照顧被告幼子,懇請法院准交保候傳,返家安排家人生活,爾後執行服刑時,可安心服刑,為此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廖和慶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於短
時間內屢犯13起竊盜犯行,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自白,且有扣案證物、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被害人之指訴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且被告前案有多達12次之通緝紀錄,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104年2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前揭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被告除本案外,於92、96、97年間,另尚犯多起竊盜案件,經法院多次判處罪刑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不思悔改,重蹈覆轍,再為本件13起之竊盜犯行,犯罪之次數甚多,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又斟酌被告於前案有多次經通緝始到案之情,本院因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參酌被告以相同手法屢屢竊取民眾高價值行動電話或皮包等財物,對於社會治安及人民財產安全之危害甚鉅,衡諸比例原則、保全執行程序及預防被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亦不因被告是否認罪或需照顧長輩、幼子等事由而有異,該等事由要與是否准予停止羈押尚無直接關聯,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不符。職此,本件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既仍存在,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上開理由,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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