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07號上訴人 陳芯語 被上訴人 蕭詩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是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