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17號上訴人即原告半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沙灣濱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周耿民華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183,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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