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6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莊麗姬杜樂麗 烘焙坊相對人汎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麗姬相對人 任全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麗姬即杜樂麗烘焙坊、汎恩有限公司、莊麗姬、任全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相對人莊麗姬、任全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汎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杜樂麗烘焙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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