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5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已於民國97年10月8日辯論終結,並經本院於97年10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茲原告係於同年10月2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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