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劉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以加害原告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原告且致其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侵害原告自由法益之侵權行為,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而被告於民國96年6月1日具狀提起反訴,並陳稱反訴原告遭反訴被告惡意向環保單位一再提出檢舉,其於每次檢測時均承受極大壓力,造成其精神恍惚、晚上無法入眠、夫妻失和吵架等,致反訴原告身心受創甚鉅,爰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云云。然本院核被告即反訴原告所提起反訴與本訴之標的標的及防禦方法,並無相牽連關係,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