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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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 張詠甯 代理人 張平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1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股票99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4│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5│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6│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