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5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1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116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288公克)為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99年1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中縣○里鄉○○村○村路319之1號查獲,並扣得白色粉末2包(含袋毛重合計0.5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877公克、0.0288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1165公克),有該院99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0990200017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8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1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扣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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