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農畜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賴文陶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灣省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農畜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召開第三屆第六次董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台灣省政府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以府經發自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