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慧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慧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慧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9日以98年度簡字第2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乙案),嗣甲案、乙案經本院於98年12月16日以98年度聲字第2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65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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