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告丁○○
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律師被告庚○○住台北縣○○鎮○○路○○○巷○號
乙○辛○○己○○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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