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128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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