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乙○○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丙○等瀆職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丁○○自訴被上訴人丙○等瀆職案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案(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四號),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