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判決(八十九年度軍上字第三號,起訴案號: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四款定有明文。又不服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之判決上訴者,應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有『高等法院受理軍事上訴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附卷可稽。本件原審法院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並無管轄權,乃竟誤認為有管轄權,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從程序上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依首開說明,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司法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八八)院台廳司一字第三二七七六號函,明示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上訴案件之管轄法院,依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之普通上訴案件土地管轄區域定之。依同函頒布之「高等法院受理軍事上訴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記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區域為雲林縣、嘉義市縣、台南市縣各部隊軍法案件。被告甲○○係在陸軍飛彈指揮部六○八群六六六營第二十四連服役,該連信箱為:「台南佳里郵政九○六一○附二○○號。」有陸軍司令部軍法處函及傳票回證在卷可稽(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偵查案件卷宗第二頁、第十九頁)足見該部隊駐地係在台南縣佳里鎮,則原法院受理被告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揆諸上開說明,自有管轄權。非常上訴意旨指摘原法院認定有管轄權不當,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