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雲林縣林內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8,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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