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3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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