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債權人 林文勝 債務人 洪銘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4年5月6日、面額34萬元、票號LA0000000、付款人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烈嶼分社之支票乙紙,詎於104年5月6日提示遭以存款不足退票,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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