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2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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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正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正字第24號上訴人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寅○○(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17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丑○○之稱謂:「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茂權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淑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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