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聖財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濬承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殺人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財、陳濬承均自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聖財、陳濬承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年10月17日屆滿,因被告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被告目前仍提起第三審上訴中,案件並未終結等情,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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