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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