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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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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