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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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張林順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06,773元【計算式:(299地號土地面積145.3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9,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5/6)+(257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04,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