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 錢忠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1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台灣基金│989344│1│1,000││││份有限公司││││││├──┼─────────┼─────────────┼───────────┼─────┼──────┼────┤│002│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台灣基金│989356│1│1,000││││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