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選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9年8月6日死亡,有臺北市立萬芳醫院99年8月19日萬院醫病字第0990006255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99年度選偵字第16、17號),爰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