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十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九九0三一八八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