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 吳鎮安 被告 吳崇柔
吳瓊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3,74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鎮○○段)│(元/㎡)│㎡││(新臺幣)│├──┼────────┼──────┼───┼──────┼──────┤│1│72-1│260│5,731│1/3│496,687元│├──┼────────┼──────┼───┼──────┼──────┤│2│73│260│640│1/3│55,467元│├──┼────────┼──────┼───┼──────┼──────┤│3│74│260│1,537│1/3│133,207元│├──┼────────┼──────┼───┼──────┼──────┤│4│75│260│917│1/3│79,473元│├──┼────────┼──────┼───┼──────┼──────┤│5│84│260│2,558│1/3│221,693元│├──┼────────┼──────┼───┼──────┼──────┤│6│84-1│840│425│1/3│119,000元│├──┼────────┼──────┼───┼──────┼──────┤│7│88│260│58│4/12│5,027元│├──┼────────┼──────┼───┼──────┼──────┤│8│88-1│260│39│4/12│3,380元│├──┼────────┼──────┼───┼──────┼──────┤│9│989-4│260│30,110│1/3│2,609,533元│├──┼────────┼──────┼───┼──────┼──────┤│10│990-1│260│242│4/12│20,973元│├──┼────────┴──────┴───┴──────┼──────┤│合計││3,744,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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