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9年度訴字第6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其已坦承犯行,且無串證之虞,家中有母親須他人照顧,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返家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下同)99年7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經辯論終結,於99年8月24日宣判,被告因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等犯行明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惟被告另涉犯偽造文書案件(99年度訴字第2344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8月20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條第1款、第10
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裁定自99年8月20日起執行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押票
1紙在卷可考,本院亦自被告另案羈押之時起,已撤銷上開羈押,是被告既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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