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19號

原告 吳健興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孫素美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又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橋救字第1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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