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01號
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振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彥銘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58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5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