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81號
原   告  黃圓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立禹 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納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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