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世 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1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