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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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聲請人 王志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李秉翰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3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0人×10份=4,30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並請提出10
8年1月至108年12月之薪資明細表。
四、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並提出證明文件。就機車加油費與維修費,請分開提列每月金額各為何?
五、受扶養人黃○琴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同母異父弟弟,其每月負擔扶養費為何?
七、請說明調解不成立之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