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瑞梅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賀泰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萬1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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