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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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7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