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8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許益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813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收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高世玉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 記 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