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交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交簡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調偵字第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無照駕駛,因而致
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
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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